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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各级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严禁擅自超预算和改变设计、提高建筑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追加投资的基建项目,以累计投资总额为准,按上述管理权限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申请上报的基建项目,必须实事求是,既要充分考虑税收征管需要,也要考虑财力的可能。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一)没有综合业务用房的;
  (二)原房屋年久失修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由于城市搬迁,城市规划和国道拓宽等原因,原房屋确需拆除或搬迁的;
  (四)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严重不足的;
  (五)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必须新建的。

第三章 申请报告内容及时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填报《吉林省地税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批申请表》,并附有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概况:人员编制、税收任务、征管范围;
  (二)原有综合业务用房面积、建设年代、以及新建后原有业务用房的处理意见;
  (三)拟新建原因,年久失修或遇自然灾害影响成为危房的,必须附当地城建部门的危房鉴定书;由于拆除、搬迁等原因,必须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四)新建项目征地面积及费用;
  (五)新建项目建筑面积、投资概算、建设工期。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当地政府补助、上级专项补助、其它;
  (七)地方城建部门有特殊要求的,必须附政府有关文件或规划局文件。
  第十条 申请基建项目的审批报送时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立项的基建项目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省局将根据上报的有关资料,对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进行统一研究,重点调查后,于次年3月引日前批复。
  第十二条 省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基建项目每年只研究一次,平时不再批复基建项目。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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