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
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财审[2001]15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全面掌握系统基建规模,合理安排基建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计委基建投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的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规范地税系统综合业务用房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地税系统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的基本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先立项后审批,注重效益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税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集资购建职工宿舍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所属单位的基建工作要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地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集资购建职工宿舍及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第六条 地税系统基建项目的审批实行统一领导、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办法。
(一)各县(市)地税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征地费)的基建项目,报市、州局审批,同时报省局备案。
(二)各市、州、县(市)地税局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含征地费)的基建项目,报省局审批。
(三)各级地税局全部使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项目(含集资建职工宿舍),也必须逐级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