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海宁
等18个县(市、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浙价商[2001]321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各有关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精神,决定对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工作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验收的海宁等18个县(市、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宁、海盐、平湖、嘉善、富阳、北仑、上虞、新昌、永康、兰溪、淳安、江山、苍南、洞头、黄岩、临海、玉环、三门供电局所辖农村电网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自2001年10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0.53元/千瓦时执行。
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其他用电到户价格仍按价格权限部门批准的现行价格执行。
三、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用户的各类电费仍由各县(市、区)农电总站结算。各县(市、区)供电局与农电总站仍按现行规定结算电费。
四、县(市、区)内尚未由供电局接收、管理的小水电自供区、趸售区、转供区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仍按现行到户价格执行,待农网改造完成后再实行城乡同价。
五、因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造成农电总站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收支不平衡的,由县(市、区)供电局采用电价折让办法给予补贴。省电力公司通过降低趸售电价等额补贴给趸售县(市、区)供电局,具体补贴金额由县(市、区)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按省规定的同价成本测算办法进行测算,经市物价部门会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会省电力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