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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无锡贡湖供水水源保护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无锡贡湖供水水源保护的决定
(2001年9月2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无锡贡湖水源(以下简称贡湖水源)是无锡市近年来重点开发的最重要的城市供水水源,不仅地理位置条件好,水质等级相对较高,而且后期开发价值大。目前其原水供给量在全市自来水生产中占有绝对优势。依法加强贡湖水源保护和管理,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在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扩大供水能力,保护供水资源,提高供水质量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贡湖水源因受生产、生活活动影响而逐步受到污染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水源地的水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加大贡湖水源保护力度,防治水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贡湖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把水源保护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明确水源保护职能部门及其职责,严格实行目标考核制。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太湖水环境污染的总体目标和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五”规划要求,抓紧制定贡湖水源保护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综合整治年度工作计划,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加大水源保护力度,坚决控制水源水质污染,力争在近三年内使贡湖的水环境得到改善。
  二、建立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成立无锡市贡湖水源保护领导小组,统一负责贡湖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贡湖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政公用、水利、卫生、农林、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协同环保部门搞好贡湖水源保护工作。
  四、按照城市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无锡市实际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在年内依法划定贡湖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保护区具体范围应视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要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源的设置,一级保护区内严禁停靠船只、木(竹)排;严禁人工养殖、捕捞;严禁游泳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严禁建设有污染源的项目和排污口,现有的一律搬迁。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投放饵料养鱼和从事其他污染水体的活动;不得新建、扩建有污染源的项目;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设置码头和有毒有害化学仓库及堆栈等。一二级保护区内陆域、水域现有的污染源包括沿湖水上餐厅饭店、住家船、渔业养殖和捕捞设施等要进行综合整治,区别不同情况,或责成限期治理或实行关、停、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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