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
  二、公示方式
  农业税收公示采取以社或自然屯为单位张榜公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单位为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布的农业税收通告要加盖公示征收机关公章。
  三、公示时间
  从2001年开始,农业税有关纳税事项的公示要在秋征期之前进行,有夏征的地方要常年进行公示。农业特产税有关纳税事项要全年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农业税收公示制度是农业税征收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接受纳税人监督,推动廉政、勤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农业税收公示工作与税收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搞好农业税收政策宣传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完善以往公示的经验做法,注重在常抓不懈、形式创新上下功夫,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农业税收具体内容公示后,纳税户对张榜公布的内容如有异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可直接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反映,征收机关要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认真分析和调查核实,然后将属实的情况在征求纳税人意见后重新公示。
  (三)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依法征税,实行公开办税,在纳税内容公示的同时,要建立接待来访制度,对来访群众应热情接待,对纳税户反映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妥善地加以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给农民群众一个比较满意的答复。
  (四)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必须落实到位。县(市)征收机关要迅速深入乡村,做好协调指导工作,秋征前必须公示到墙。市、州征收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执行中的问题。省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其纳入今年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对抓得不紧,落得不实地方,要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农业税收目标考核评比资格。
  附表:
  1、核定农业税通告(略)
  2、农业税减免通告(略)
  3、吉林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通告(略)
  4、农业特产税核定征收通告(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