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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农[2001]156号)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01年8月28日中办、国办召开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普遍推行农业税收公示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农业税收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农业税收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纳税事项。
  (一)农业税公示内容
  1、税额核定。包括计税面积、单位常产、常年总产量、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应纳税金额、附加比例、附加金额。计税面积以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土地面积为准。单位常产、税率、附加比例以当地政府确定的为准。计税价格以省政府最新确定的为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以重新确定的计税面积、单位常产、常年总产量、税率、应纳税额、计税价格、应纳税金额、附加比例、附加金额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核定农业税通告》(附表1)。
  2、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包括社会减免和灾歉减免。公示前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纳税人首先应根据农作物受灾或应享受减免情况,如实提出减免申请,征收机关会同村协税护税组织对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调查核实后,经民主评议,填写农业税减免申请表,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征收机关复核上报,经县(市)征收机关审批后将减免类型、减免标准、粮食产量、歉收成数、受灾面积、每亩负担金额、减免金额进行公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以省政府批准的农业税征收实施方案规定的减免办法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农业税减免通告》(附表2)。
  (二)农业特产税公示内容
  1、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根据《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税目、生产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收购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征收范围进行公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要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范围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通告》(附表3)。
  2、农业特产税核定征收。按照《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规定,对核定征收的对象,应税品目、数量、计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实征税额进行公示。具体公示样式见《农业特产税核定征收通告》(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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