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济南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9月31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依照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三)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县(市)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镇(乡)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登记申请;
(二)镇(乡)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房屋权利申请人的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并报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证明;
(二)房屋四邻认可证明;
(三)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证。
分家析产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分家析产协议及村委会证明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书。
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第七条 因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