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81号 2001年9月30日)
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经济开发区规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建立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区是我省改革开放的窗口、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创汇的基地和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各级政府要把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开发建设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管理,切实做到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充分发挥开发区经济试验、示范、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对开发区工作的考核,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从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进行,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办法。
三、对开发区工作的考核,从2001年开始每2年进行一次,整个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开发区所在地政府按照考核制度要求,对辖区内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进行考核自查,于次年1月15日前向省政府呈报自查报告。第二阶段,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地自查报告有重点地进行考核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