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财
政厅关于2001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计价管[2001]1352号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各市计委、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和《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1年秋粮收购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秋粮保护价收购品种范围。今年只对中籼稻收购实行保护价政策,玉米退出保护价范围由市场形成价格。
二、保持中籼稻收购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今年信阳市中籼稻保护价安排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生产布局;有利于促进粮食供求总体平衡、质量结构优化和顺价销售。
在国内粮食市场仍然供过于求、市场粮价较低的情况下,为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今年中籼稻收购保护价总体水平维持上年不变。鉴于今年稻谷收购开始执行新的质量标准,为补偿标准变化对稻谷收购价格的影响,稳定农民售粮收入,适当提高标准品收购保护价。中籼稻标准品(三等)收购保护价由上年的每50公斤48元提高到50元,等级差价维持上年不变,一等53元,二等51.5元,四等48.5元,五等47元。新的粮食质量标准中的中籼稻整精米率指标放宽到不低于(≥)44%;对整精米率高于44%、低于50%的稻谷收购价格实行适当扣价政策。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农业发展银行应按市场价格测算确定收购资金贷款规模,保证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对优质品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加工、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销售,以便在市场销售中实现优质优价。优质品种的价格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低于保护价”的原则自行确定。各级物价、粮食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及其他具有收购资格的企业合理确定优质粮食品种收购价格,积极推广定单收购,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