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6、在农产品收购中,收购单位压级压价、多扣水分和杂质、少付农民价款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7、超过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向农民乱摊电费,在农网改造中收取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超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三、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明确今年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要保持稳定,收费标准不再提高,禁止各地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出台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对过去出台的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特别是对代收费项目,由各级物价部门进行一次重新清理和整顿,不得以代收费的名义实施强制性收费。对我省十六个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的农村中小学,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黑教联[2001]17号)的规定,执行“一费制”(包括杂费和课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农村中小学,教育学杂费要严格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教联[1997]27号文件执行。
  (二)婚姻登记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只允许收取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即精装每对9.00元,简装每对2.00元。重点清理擅自提高证书工本费标准和另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制止借办理婚姻登记强制推销物品,强行搭车收费行为。
  (三)计划生育管理收费。根据《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止将计划超生费按全村人头均摊、变成人头费的行为。
  (四)农民建房收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规定,禁止在农村收取宅基地超占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变换名目收取的也要坚决纠正。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住房建设收费项目,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已经收取的要坚决纠正。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五)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一是对农网改造中农村用电户电能表以下入户线材料和施工费标准,要求严格按省物价局、农电局、农办联合下发的黑农电办[1999]52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禁止各地各部门在规定的标准之外批准和自行加收任何其它费用。二是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最高限价。年底前对已完成农网改造的8个重点县(市)要在县域内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对其它县(市)也要按农网改造完成程度,适当下调农村居民用电价格。三是整顿农村其它用电价格。要求严格按省物价局、农电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黑农电办[1994]2号文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重新组织测算,线变损一定要按农网改造完成情况重新核定。四是规范农村用电类别。农村各类用电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黑价联字[2000]35号和黑价格字[2001]141号文件中规定的范围执行,各地不得自行规定用电类别,也不能随便扩大商业用电范围。五是加强农电价格和农网改造收费检查,对农电乱涨价和借农网改造之机乱收费要严肃查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