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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1]43号 2001年9月13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监察局、农委,省农垦总局物价局、监察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1032号)等文件精神,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农业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制止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监督检查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和政策界限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范围包括:粮食、烤烟收购价格,农用柴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药品价格和农村医疗收费,农村邮电资费,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计划生育、婚姻登记、农机服务收费,涉农的国家机关收费等。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1、市、地、县、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标准,都是违法的,所收费用,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都是违法的,所收费用,均属违法收费。
  3、凡是借行政审批、发证之机,搭售、推销商品,强制农民接受服务、收取没有合法文件依据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4、凡是超出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和省两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其超出部分均属违法收费、乱收费。
  5、政府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审批职能,向农民收取法律、法规、规章上没有明确,也没有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的费用,均属违法收费和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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