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商局关于促进天津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1.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下同,含本数)以下的,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10万元以上、生产性和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首期出资5万元以上、咨询服务性公司首期出资2万元以上的,提交实缴资本证明以及今后两年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即可发照(执照中注明实缴资金额)。上述企业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收取登记费。在注册资本未到位前公司按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在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2.允许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以人力资源和智力成果向私营企业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如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经有关部门同意,其所占份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需要超出35%的,从其约定。凡以高新技术成果、人力资源、其他智力成果入股的,可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凭验资报告办理注册登记,全体股东(投资人)对未经评估的入股资本要做出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登记事项,委托给分局核准。
4.对私营企业以兼并、购买等形式介入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并将其整体改造为私营企业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延期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可保留被兼并、购买企业的经营范围。
5.对私营企业以兼并、购买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造为多元投资主体的私营有限公司的,该公司可按开业登记提交登记要件,按变更办理登记手续。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按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
6.鼓励、支持私营企业以外联、合作、兼并、参股、控股等方式发展、设立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私营企业集团除法律、法规有专项规定的外,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同时不再提交其子公司的验资报告,只提交子公司按《
公司法》出具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