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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6日)废止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照片以及拓印石刻、复制文物,必须经使用和管理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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