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宁县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闽价[2001]商字433号 2001年9月30日)
三明市物委:
你委《关于呈报建宁县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明价[2001]7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宁县“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建宁县同价后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394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表,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4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