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补贴配租的家庭,于每年12月底向市房改办递交由各区民政局或市总工会及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特困家庭年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
市房改办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继续保留其配租资格;对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将收回住房或停止发放廉租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配租期内,当家庭条件改善、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年收入超过最低收入线20%时,配租对象须迁出住房或向市房改办办理停止发放补贴手续,市房改办注销其配租资格。
对实物配租立即迁出有困难的,市房改办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并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6个月仍未迁出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租。
第十六条 实行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其原承租公房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市房改办统一调剂,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第十七条 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改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租金和廉租租金的差价,并撤销其配租资格,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申请:
1、骗取配租资格的;
2、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3、将廉租住房转租或变相转租、过户的;
4、拖欠廉租租金达6个月以上的;
5、办理租住手续后空关6个月以上的;
6、强占廉租住房的;
7、将租金补贴挪作他用的;
8、政府管理部门认为应撤销资格的。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不得与其它住房调换。
第十九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政府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廉租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修理等工作,确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市房改办每年将公房租金与廉租租金的差额结算给廉租住房经租管理单位,用以弥补房屋养护修理费用的不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