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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关于评选表彰河北省首届
(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办字[2001]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河北省首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自1981年开展以来至今已进行20年,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修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本届修志任务。为了弘扬方志工作“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对为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数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自本届修志以来,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以及承担省志分志编纂的省直有关部门;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所有参加修志工作的人员。
  表彰名额:先进集体47个,其中设区市4个,县(市、区)36个,省直部门7个。先进个人210名,其中市、县(市、区)185名,省直25名(具体分配名额附后)。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领导重视支持修志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条件到位。
  3、保证修志质量,按时完成修志任务,志书质量高。
  4、重视开发利用志书资料,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突出。
  2000年底尚未出书的修志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热爱修志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事业心强,作风扎实,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在修志工作中起主导骨干作用。
  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钻研方志理论,勇于解决修志难点,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高。
  三、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2001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省首届修志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先进集体授予“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先进个人授予“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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