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其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比例计算方法,举例说明附后。
四、在日常征管中,各单位应注意掌握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股份、投资变动情况,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投资发生变动的,应要求企业将有关变动情况报备,并根据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税收收入的比例。
五、各单位应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和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为契机,对今年以来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情况做一次认真的自查,凡发现违反规定的,均应及时予以纠正。自查及纠正情况请于2001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局。
六、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所得税管理处联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中央或
地方分享税收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举例
如甲企业为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其中: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3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60%,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按规定,计算入库税款时不考虑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以中央投资30%和地方投资60%作为10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0/(30+60)=33.3%,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0/(30+60)=66.7%。
甲企业再投资,成立乙企业,股本构成为:甲企业投资占4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40%,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占20%(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0%),因外商投资比例未达到25%,因此不能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计算甲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33.3%×40%=13.32%,地方资金比例为66.7%×40%=26.68%,然后加上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40%,地方投资共计66.68%,以甲企业投资比例40%加
上地方投资比例40%作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
13.32%/(40%+40%)=16.65%,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6.68%/(40%+40%)=83.35%。
乙企业再投资,成立丙企业,股本构成为:乙企业投资占20%,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70%,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先计算乙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20%×16.65%=3.33%,再计算乙企业投资中地方资金比例为:20%×83.35%=16.67%。然后再加上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70%,地方投资共计86.67%,以乙企业投资20%加上地方投资70%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33%/(20%+70%)=3.7%,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86.67%/(20%+7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