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规范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所[2001]419号 2001年9月27日)
关于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问题,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作了明确的规定,新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也作了严格的行政处分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税收征管法》,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做好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入库,现对加强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规范税款入库预算级次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规范税收执法权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而在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划分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准确界定征管范围,正确划分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及时准确组织税款入库,严禁出现混库现象。违反者,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税发[2001]72号)严肃处理。
二、征管范围的界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国办发[199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的规定执行。
三、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划分,应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347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
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