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被错
判刑宣告无罪释放后工资补发问题的批复
(冀劳社办[2001]213号)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市劳(2001)87号《关于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后工资补发问题的请示》收悉。你局请示原石家庄市电机厂离休干部靳清凯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后工资补发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靳清凯被错判刑发生在“文化革命”以前,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6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和中央组织部(79)组通字33号《关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些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不应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