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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的决定(2001)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的决定
(200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修改为:“运输建筑施工残土和专门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向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卫生准运手续。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准运证。取得准运证的,方可从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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