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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九江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九江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赣价费字[2001]109号 2001年10月9日)


九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请示”(九价字(2001)10号)收悉。鉴于你市自来水公司投入巨资建成了第三水厂,现还本付息压力较大,加之近几年人员工资上涨、生产成本增加,工业企业用水锐减且欠费严重,导致供水企业举步维艰,为促进城市供水企业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对你市自来水价格作如下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0.65元/吨调整为0.70元/吨;
  2、行政事业用水由0.65元/吨调整为0.75元/吨;
  3、工业用水由0.80元/吨调整为0.90元/吨;
  4、经营基建用水由0.85元/吨调整为1.00元/吨;
  5、特种行业用水由0.85元/吨调整为4.00元/吨;
  6、根据“江西省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要求,宾馆、饭店用水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即为0.9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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