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5.做好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从2001年度起,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未分配利润,应依照国税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浙税二〔1994〕5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政策的衔接工作”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08号 2001年10月9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总局有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我省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努力建立一套完整、规范、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几年来,各级地税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认真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级地税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主要表现为: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作为有巨大潜力的主体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尚缺少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基础资料入手、从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抓起,研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要把个人所得税管理重点逐步从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的单向管理转向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对象的双向管理,使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成熟。
二、充分依托《浙江地税信息系统》,高起点确保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理措施的有效落实。个人所得税管理以扣缴义务人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为管理对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统一编码、登记,对纳税人收入等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这些基础性管理工作必须依托计算机进行处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强高收入者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时,要充分依托《税友2000》,建立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