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考人员应督促参加考试人员将自己的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正确输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
(五)到规定的考试时间后,考试人员方可答题。
(六)考试开始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再次逐一检查考试人员的全部应考证件,并与其答题屏幕上显示的准考证号和考试人员姓名进行对照。对未按照准考证指定位置就座,自行调换座位,在其他座位的计算机上答题的考试人员,监考人员应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情况登记表》和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上记录其姓名和准考证号,并按作弊处理,通过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强制停止其答题,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严格禁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入考场。对当场认定作弊行为、事实清楚的作弊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应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和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记录,填写其姓名和准考证号,通过考试系统强制停止其答题,取消相关考试人员考试资格,责令其离开考场。
(八)在考场内,监考人员对考卷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不得吸烟、阅报、谈笑以及做其他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项。监考人员不得抄题、传题、做题。
(九)主考人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将本场考试的缺考人员名单录入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在《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考试结束时,将考场纪律状况录入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
(十)考场内必须有2名监考人员在场。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内巡视,在监考过程中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自行决定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期间,监考人员要遵守监考规则,严肃考场纪律,对作弊行为要严肃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
(十二)考试结束后,主监考人员应将电子化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考试信息资料导入光盘(或磁盘),将光盘(或磁盘)连同《北京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电子化考试考场情况登记表》、《更正申请表》等有关资料,交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协会应打印《考试人员成绩清单》提供给报名组织单位,并将通过考试,成绩合格,并已核发资格证书的考生的信息(包括需要更正的信息)及时输入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做好数据的备份(光盘的形式),防止数据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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