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组织实施
(八)项目施工准备及开工建设
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用地的征用、拆迁。
2.保证施工的“三通一平”工作等。
3.修建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工程监理和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5.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
在上述施工准备完成后,市计委下达投资计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
(九)项目招标事项
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都要进行招标。项目招标管理由市计委、市建委负责。
(十)工程监理与资金管理
监理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后,与项目法人签定监理合同。监理费计入总投资,监理单位要依照授权,独立负责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投资的控制以及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幕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建立专帐,封闭运行,按上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挤占,挪用。为加强资金监管,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向项目法人派驻财务总监。
(十一)项目竣工验收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其中自然地质灾害项目竣工验收报国土部门备案,工程建设活动中地质灾害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预验收并由市计委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
四、项目组织领导和分工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要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具体职责分上如下:
(十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负全责。负责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督促本区县计划、国土、移民、建设、水利、财政及项目法人抓好项目前期上作和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
(十三)计划部门按国家计委要求,牵头组织国土、移民、水利、建设、交通,规划、财政等部门报批项目;上报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计划;指导、协调、监督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专项稽查;组织项目财务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