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三江学院部分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
(苏价费[2001]311号 2001年9月28日)
三江学院:
你们《关于我校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费收取标准的申请报告》[院字2001(08)]悉。现将学校有关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你们学院外籍教师楼改建成的学生公寓在达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委《关于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1999]202号)规定的住宿条件基础上,宿舍中另外配备电热水器等设备的6人间,每生每年收费不超过1200元;宿舍中另外配备电热水器、空调的6人间,每生每年收费不超过1600元。
上述1200元的住宿费中包含住宿学生每人每学期120千瓦时电量(不含走廊灯等公用电),对按学期考核后仍超用电量的学生,学校可按居民用电价格收取超限电费。收费1600元住宿费的学生用电量不受限制。此外,学校不得收取其它任何公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