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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三)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公告由招标办负责录入,在交易中心的终端屏幕和“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的分网站“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未开通“江苏工程建设网”的县(市),招标公告除在交易中心内张贴外,应当将招标公告交所属设区的市的招标办录入,传送至“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同步发布。
  招标办应当及时了解公告的内容,发现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予以改正。公告未发布的,改正后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改正后重新发布,并在改正发布时作出相应声明。
  (四)资格预审及潜在投标人确定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招标办通过查阅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文件、资料,接受投诉与举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与举报的,可以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待投诉与举报处理完毕,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后恢复进行。
  (五)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
  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备案和纠正错误。
  (六)开标、评标、定标
  招标人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招标办通过列席、旁听方式参加开标、评标活动,对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开标、评标、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制止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但不得参与和随意干涉评标、定标。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结果应当在交易中心和“江苏工程建设网”上公示两个工作日。
  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接受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对报告资料的完整性。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招标人补充;资料完整的,发给招标人行政监督意见书,说明书面报告资料完整并予接收;在规定时限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知招标人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施工合同备案
  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并纠正所发现的违法、违规内容和行为。
  (九)备案管理
  招标办收到提交备案材料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核对所收到材料的完整性。发现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提交单位补充;材料完整的,发给备案表。
  为加强监督管理方式调整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试行备案管理后,招标办仍按照分段管理原则实行过程监督,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招标结束后,招标办将备案材料与其他招标投标过程资料一并整理成册,作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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