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江苏省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的意见
(苏建招[2001]332号)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局:
  建设部第89号部长令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为依据,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鉴于我省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与部令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根据部89号令和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对调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提出以下意见,包括需要使用的部分表格格式(见附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89号令为依据,将现行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审查、审批、核准的监督管理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方式,并以此修改、补充和完善与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各个环节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调整后的内容及措施。
  (一)报建与监督管理分工
  报建按照苏建招(1996)338号文和苏建招(2001)306号文规定办理。
  工程报建后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48号文,除省重大工程和省政府认为需省直接管理的工程由省招标办监督管理外,其它工程按属地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招标办监督管理。
  (二)发包准备
  1.在工程项目首次发包前,招标人提交整个项目的发包初步方案,招标办依据建设部第89号令第九条、第十条和我省依法必须招标工程的规模标准的规定,一是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发包初步方案”中“拟采用的发包方式”的正确性,并纠正违反规定的发包方式;二是核对“发包初步方案”中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制止利用标段划分肢解或者规避招标的行为。
  2.招标办按照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二条,《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标底编制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的备案,并通过核对备案材料,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标底编制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内容进行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