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政策,确保市场办管脱钩工作顺利实施。要严格贯彻《通知》、国发(1998)41号、粤府(1999)3号、粤府明电(2001)26号、粤工商(2001)32号和粤人发(2001)231号等文件的政策规定。
(一)按照粤府明电(2001)26号文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财政)拨款、贷款、自筹以及集资等形式建设的市场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办建设的市场中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有的部分,现仍作为市场使用的,要全部移交当地市、县(区)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外的物业,不列入移交,安排作为工作、生活等其它用途。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兴办经营实体。
(二)市场移交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移交的市场产权和债权、债务(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建设和经营管理市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和个人的借贷款及集资款,以及向金融机构提供单位借贷款担保)全部移交市、县(区)政府。移交后,由市、县(区)政府组织财政、国土房产、金融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程序,办理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市场登记事项、市场产权、债权债务人等变更手续。
(三)按照粤府明电(2001)26号文的规定,市场债务移交和办理变更手续后,确属严重资不抵债的,可由市、县(区)政府专题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人员分流按照粤人发(2001)231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场经营服务人员、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人和1998年7月16日以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不包括省计划内招录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分离到市场物业经营服务机构。原从事市场经营机构的退休人员不列入分流。截止2001年底,满30年工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在工商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各地在办理市场产权、债权债务、人员分流时遇有具体政策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
三、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对市场办管脱钩的领导工作。各级政府要尽快充实和完善市场办管脱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政府分管副市(县)长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办管脱钩领导小组工作,工商、财政、人民银行、人事、国土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具体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既要教育有关当事人顾全大局,认清形势,又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他们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