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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质量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406号 2001年10月8日)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的函》(闽人函[2001]79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我省质量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核定我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每人每科45元(含上缴国家费用部分)。
  该项收费为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为省人事考试中心。该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8日起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缴费通知书和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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