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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汕府[2001]1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统计工作指导思想,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统计是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保证党和政府正确决策至关重要。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文,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要充分认识到在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不依法行政行为。要实事求是,不得授意或暗示统计部门和人员虚报或瞒报数字,更不允许因实际执行结果与上级下达或者自身制定的指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而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任由统计数据跟着领导的脑袋转,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对违反《统计法》和“两办通知”的规定,继续搞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基层统计力量
  健全的统计机构和高素质的统计队伍,是统计部门完成繁重的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的基础和前提,是各级政府获得准确的基层统计数据的组织保证。各区县(市)应独立设置统计局,个别规模比较小的区、县,也可与计划发展局合署办公,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一类镇要在党政办公室中设立统计组,由办公室副主任兼任组长,配备专职统计人员2—3名;二类镇(街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名;各村(居)原则上要配备专职统计员;较小的村(居)也要配备兼职统计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要分工一名副区县(市)长分管统计工作;各镇(街道)要分工一名党委委员或副镇长(街道副主任)分管统计工作。要千方百计从经费、设备上给予支持。要关心统计人员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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