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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征地管理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房地[2001]222号 2001年10月19日)


各地、州、市物价委(局、处)、财政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精神,经商有关部门研究,现决定降低我省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在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5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我省征地管理费标准按国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
  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肃省城市房屋折迁管理收费规定》(甘价房地[1998]23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执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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