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
中介机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吉地税所[2001]155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不具备查实征收方式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中介机构,均可按本通知执行。
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税所得率确定为10%。
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方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三、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取得的应税收入(营业收入)的确定,应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及我省地方税收征管规程中有关核定应税收入的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进行调查和测算;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方式及税款入库期限等问题,应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