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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杭政[1998]19号有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
杭政[1998]19号有关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发[2001]2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42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杭政(1998)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第五条第6点“大力推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收费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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