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流[2001]71号 2001年9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初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已转发各地,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收政策管理,正确贯彻落实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享受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16号)和《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证书。未经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每月申报纳税后,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该表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并附有关资料,如认定证书、纳税申报表、税收入库缴款书复印件,申请办理即征即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