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1]商字399号 2001年9月30日)
各设区的市物价局(物委)、有关县(市、区)物价局(物委):
为进一步做好省电网新、老价电并轨,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工作,以及加快推进城乡用电同价改革,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趸售单位趸售电价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276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趸售单位的趸售电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与全省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相衔接,保持销售电价的相对稳定,决定将闽价[2000]商字276号文中长汀等16个趸售单位实行的优惠电量电价和晋江等7个趸售单位实行的0.415元/千瓦时趸售电价统一调整为0.403元/千瓦时(含规费)。
二、趸售电价调整后,上述各县均暂时实行现行的综合销售电价,其中趸售电价提高的县可通过以下途径消化提价影响:“两改”中剩余的“差价收入”、年度电量电价结构变化使成本降低而剩余的空间,实行城乡用电同价时调整销售电价;趸售电价降低的县应将趸售电价降低而节余的电价空间主要用于冲抵城乡用电同价时的农村电价,减少对城乡电价的推动,不得作为利润转为他用。请上述各县的物价部门在本通知下达后,结合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安排及时做好对县电力公司成本价格的重新核算,并将对此次电价调整的处理意见报省、市物价局(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