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10月11日)
自1986年以来,我区已经实施了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通过法制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全区人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依法治藏基本方略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实现,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从2001年到2005年在全区公民中继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
宪法、法律,扎实推进依法治藏进程,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管理水平,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稳定,以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我区所有的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个体劳动者和寺庙僧尼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继续进一步深入学习
宪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强化全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努力开展与广大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围绕全区的中心工作,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宣传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宣传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公民需要熟悉的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全体公民反对分裂,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做到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促进西藏经济从加快发展到跨越式发展,促进西藏社会局势从基本稳定到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进一步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给人民群众做出表率。自治区各级各类干部院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晋职、晋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当深入学习、熟悉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司法、依法行政,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