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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服务中心实行限时办理制度。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在下列时限内组织、督促各主管部门、办事窗口或者联络员办结有关登记、审批、审核转报、发证手续并回复申请人:
  (一)一般贸易性企业的申报事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生产性企业的申报事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提交协调会议协调、决定的事项,自协调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办理。
  各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和联络员办理各项登记、审批、审核转报发证手续的工作时限,由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管理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办事窗口和联络员开具收费通知单,经服务中心审核后,由企业缴入财政在服务中心设立的专户,并由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中心和各办事窗口应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办事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公布上墙,接受投资者和企业监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有关投资政策、市场信息、办事指南等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受理企业投诉,协调解决企业在投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实行派出单位和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制度,业务工作由派出单位领导,日常管理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服务中心每年对各单位派驻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出鉴定,作为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年终考评和提拨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在企业投资管理和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服务中心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服务中心或者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由服务中心给予或者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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