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为投资者提供有关办事指南、市场信息、政策法规等信息服务。
(九)协调管理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立的办事窗口和派驻的工作人员。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办公大厅和若干办事窗口。各办事窗口由各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要求派人进驻办公:
(一)市发展计划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工商局、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应安排相应职能科室常驻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及企业投资管理事项的审批、登记手续。
(二)汕头海关、市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外汇局、财政局、公安消防局应安排相应人员常驻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本部门涉及的企业投资管理事项的审批、登记手续。
(三)市公安局、经济贸易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自来水公司每逢星期二、四派联络员到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相关审批、受理业务。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服务中心和各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七条 各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负责办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常规性的审批、登记业务;超常规的业务可带回原单位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投资者和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市级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事项范围内的各项审批、审核转报、登记等,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后,应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应在初审完毕当天出具受理回执;对申报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应指导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单项审批或登记事项,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引导申办人员到有关办事窗口直接办理,并按承诺制度要求限期办结。
(二)对涉及多个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审批、登记事项,由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进行会审,并统一安排各办事窗口和联络员限期办结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三)申报的事项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者我市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有一定矛盾,或者按规定需协调转报省、国家审批的,由服务中心提交协调会议协调决定。各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及联络员应根据会议决议,在限定时间内各自按程序办结有关审批手续或转报手续。
(四)对新设企业基建项目,由服务中心按立项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开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阶段,分别组织有关办事窗口和联络员进行会审,限期办结有关审批、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