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汕府[2001]153号 2001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简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本市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的投资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管理,是指市直审批、登记和审核转报范围内的下列事项:
(一)境内外投资者新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登记事项;
(二)新开办企业的各项审批、登记事项;
(三)企业的各项年审事项;
(四)新设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批和竣工验收事项。
第三条 市企业投资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企业投资管理服务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依法负有企业投资管理任务的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服务中心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企业投资协调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由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对市级投资项目的联合审议,协调解决投资者兴办企业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有关政策措施问题。日常事务由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条 服务中心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企业投资管理事项涉及的咨询、审批、审核转报、登记、发证、规费收缴、年检等“一条龙”服务。其主要职能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者和企业就企业投资管理事项提出的申请。
(二)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管理事项进行会审,并督促他们依法依规、及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三)就企业投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交协调会议讨论,并组织贯彻、执行协调会议决议。
(四)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对新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进行踏勘和竣工验收。
(五)协调组织各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法进行联合年审。
(六)负责企业投资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缴工作。
(七)受理投资者和企业有关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