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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推销员等职业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推销员等职业
资格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苏价费函[2001]189号、苏财综[2001]163号
2001年10月22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省及部分市推销员等三个职业(工种)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收费收支情况调查,经研究,同意在调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文件下达之前,我省推销员等三个职业(工种)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收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全省推销员、秘书、公关员职业(工种)资格统一考试考核鉴定,每人收费初级工仍为60元,中级工、高级工分别调整为70元和80元。此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各收费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应即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按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与鉴定有关的费用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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