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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蒙山县与昭平县六伏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蒙山县与昭平县六伏地段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
(桂政发[2001]7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精神,梧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从1996年开展全面勘界工作以来,为勘定蒙山县与昭平县六伏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做了大量协商工作,但未达成协议。由此,梧州市人民政府、贺州地区行政公署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申请裁定及相关材料。2001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九届第30次政府常务会议对11段未勘定的县界进行了研究,并依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行政边界地区管理和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做出了处理决定。其中对蒙山县与昭平县六伏地段行政区域界线决定如下:
  一、蒙山县与昭平县六伏地段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界线从780.5高程点(山顶)起,向南沿山脊行155米,转向东偏东南沿山脊行25米,折向南偏东南沿山脊至726.5高程点(山顶),从此高程点向东偏东南沿山脊行35米,转向南偏东南沿山脊跨过小路行95米,转往南沿山脊再跨过小路行80米,转向东南行至小路,然后沿山脊小路行80米,离开小路沿山脊向南延伸90米,转往东南沿山脊延伸40米至地理岭(地名),折向西南沿山脊延伸95米,转向南沿山脊至607.5高程点(山顶)后再前行40米,转往南偏西南沿山脊延伸95米,转向南偏东南沿山脊延伸55米,折向西偏西北横跨小路沿山谷合水线行120米,转向西南沿山谷合水线行55米,再向西偏西南沿山谷合水线行85米,转往西南沿山谷合水线行至小河,界线由此向西偏西南沿小河中心线顺流延伸1510米至该小河的一拐弯处,界线在此处离开小河向西南延伸140米,转向南偏东南沿山脊延伸90米,转向南偏西南沿山脊下至小河,沿小河向东南行150米,离开小河沿山谷合水线向南偏东南延伸200米,转向东南沿山谷合水线行100米,再沿山谷合水线向南偏东南行80米,转向偏西南沿山谷合水线跨过小路延伸75米,再向南沿山谷合水线延伸150米,转南偏东南沿山谷合水线行120米,转往东偏东南沿山谷合水线跨过小路后行至鞍部,转向西南沿山脊行40米,然后往沿山脊跨过中路延伸70米,转向西偏西南沿山脊延伸125米至另一山脊上,折向南偏东南沿山脊下至鞍部小路后再前行25米,转向南沿山脊至654.5高程点(山顶),界线由此点往西偏西北沿山脊延伸180米,转向西沿山脊行35米,转往西偏西北沿山脊延伸至小路,然后沿小路向西南行40米至一山头,离开小路向西偏西北沿山脊行25米,转往西偏西北沿山脊延伸90米,转向西偏西南延伸140米后转西南沿山至636.0高程点(山顶)止。界线长度为5.12公里。界线西面属蒙山县管辖,界线东面属昭平县管辖。上述界线已标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1985年出版的1:1万比例尺地形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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