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汽车
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等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1]8号 二00一年九月三十日)


省交通厅,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第1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交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实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中,对参加培训的学员可以收取“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不得另收结业证工本费),项目代码为:0263400;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颁发经营许可证时可以收取“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代码为:0263500。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业务管理支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