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义务教育阶段
社会力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其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由教育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
学前教育的收费项目明确为管理费、杂支费和保教费;高中、中等和高等教育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代办费的具体项目可由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按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向实际发生代办项目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学前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和高中、中等、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下同)必须执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1、报备制度。社会力量办学教育机构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分级管理权限报当地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并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高等学校还必须报省物价、财政和教育(技工学校同时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部门备案。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报备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即为符合《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合法收费。
2、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报备并在《收费许可证》上确认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简章和以通知书上标明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实施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收费只能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实行报备或不按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未申领《收费许可证》而实施收费的以及其它违反收费有关规定的,均按乱收费论处,由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自2002年春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福建省民办(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计[1996]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