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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28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430号 2001年10月10日)


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我省的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收费的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管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
  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其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其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其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可以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
  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根据我省现行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小学最高收费标准为4000元/生·学年;初中最高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代办费标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代办费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必须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对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学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学学费标准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的,应由各设区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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