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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

  三、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调控体系
  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调控体系,增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是本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一)适当扩大地方储备粮规模。为适应本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及应对区域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需要,必须适当扩大地方储备粮规模。本市地方储备粮总规模由原来110万吨逐步调整到160万吨。其中,市级储备粮规模由原来100万吨调整为130万吨,区县级储备粮规模由原来10万吨调整为30万吨。市、区县两级储备粮规模要逐步到位,保证市、区县两级政府能够掌握足够的粮食调控资源。
  (二)高起点规划粮库布局,高标准建设粮库。粮库的规划和建设要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体现本市的整体形象。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黄浦江、苏州河沿岸的整治和功能调整,对粮库布局进行结构性调整。以建设高标准的大型粮食储备库为核心,调整和完善沿江、沿河的粮食储备库。粮库建设要多方筹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三)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建立灵活、高效的储备粮吞吐机制。地方储备粮委托具有资质的国有粮食企业或其他企业储存保管。市级储备由市重要商品储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统一签订粮食存储协议。为提高地方储备粮推陈储新水平,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储备粮吞吐机制,抓住有利时机适时轮换,保持合理的粮食储备结构。地方储备粮轮换补库,主要采取由承储企业择优向生产者订单收购和从粮食主产区购进相结合的办法。
  四、明确相关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充分发挥信息咨询等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信息和粮食市场行情采集、发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当市场粮价偏低时,通过制定收购保护价或委托收购增加储备粮方式,防止粮价过度下跌,以保护农民利益。当市场粮价过高时,通过抛售储备粮方式,平抑市场粮价,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登记的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名单,并会同粮食、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抬级抬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质量技监、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市和区县两级粮食风险基金要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和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扩大而进一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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