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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死亡职工有关待遇的复函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死亡职工有关待遇的复函
(陕劳社函[2001]198号)


铜川矿务局:
  你局《关于因工死亡职工执行有关保险待遇的报告》(铜局劳发[2001]第77号)已收悉。根据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颁发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陕劳发[1997]232号)的规定,对你局陈家山煤矿2001年4月6日事故工亡遗属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200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数字为准,下同)48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丧葬费按2000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亲属按百分之三十发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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