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缓缴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发[2001]119号 2001年10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近接市、县地税部门反映,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缓缴税款的报批条件还不甚明确。经研究,鉴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和我省基层地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规定下达之前,对原《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发[2001]74号)第二点的规定,暂仍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