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决定的加油站(点),由市、县(区)政府组织经贸、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强制拆除,并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石化福建分公司、中石油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并抄送省经贸委。两大集团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不得向违法违规加油站和整顿不合格的加油站供油,违者由省经贸委暂扣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并报国家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通知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变更其营业执照。
二、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审批程序。
(一)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工商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问题的通知》(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发证。
(二)凡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需进行改建扩建、异地搬迁和变更经营范围的,必须按省经贸委等3部门闽经贸市场(2001)828号通知要求,报省经贸委批准。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的,一律视同违规新建查处。
(三)为提高管理与服务效率,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省经贸委指定各设区市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三、抓紧新建加油站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协调,抓紧做好本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的编制、审定工作。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由省经贸委负责牵头汇总,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四、做好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年审工作
成品油经营(包括批发、零售、仓储)资格的年度审核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及时通知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通力合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72号通知要求,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迅速组织贯彻落实。省级经贸、工商、税务、消防、建设、土地、质检、生产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提出具体措施,作出工作部署,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抓好全省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省监察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行政监察,对未按要求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提交省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