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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1]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省经贸委2001年10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精神,现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成品油市场整顿与规范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加油站(点)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01)72号通知要求,以市、县(区)为单位,全面开展清理整顿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加油站。
  (一)对1999年7月以后,各地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发展计划委员会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缺一不可)擅自违规新建的加油站(点),正在建设的,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已建成投入经营的,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
  (二)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存在严重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偷税漏税、加油机未经质监部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市、县(区)工商、税务、质监、消防等部门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行政处罚;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及时通知同级成品油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县(区)成品油流通主管部门暂扣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逐级上报省经贸委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知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未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城建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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