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1]365号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为促进农村电力消费,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结合我区近年来农村用电的变化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自治区物价局在桂价格字[2000]385号文件中重新明确了农村粮食加工用电的价格标准。经调查了解,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澄清模糊认识,严肃价格纪律,现将农村粮食加工用电价格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无论用电性质如何,凡装机总容量不超过20千瓦的农村粮食加工用电,均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
二、按农业生产用电计价的粮食加工用电,既包括粮食脱粒、脱壳用电,也包括与之相关联的粉碎、打糠、磨浆等用电。
三、对不同电价类别的农村动力用电,应尽量分表计量;若不能分表计量,为便于操作,应按不同类别动力用电的装机容量,加权计算结算电价。